重庆市物联网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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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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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联网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重庆市物联网产业协会(英文名称,ChongQing Internet of Thing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QIOTA)。

第二条 重庆市物联网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重庆市从事物联网技术研发、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系统集成、应用推广、产业促进、教学、服务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着共创市场、共享成果、共同发展的理念,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团结并依靠行业的集体力量,进一步增进物联网产业领域广大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各成员单位在物联网关键技术、应用、标准等方面的更紧密合作;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协助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实施有关物联网产业发展的工作和计划;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普及物联网技术知识,促进形成良好发展氛围,推动我市物联网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重庆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日常办公地点在重庆市南岸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搭建交流、合作、创新的开放平台,联合会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家,开展物联网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关键和前瞻性技术研究、示范项目实施、合适商业模式探索等工作,实现技术、知识的积累、共享和溢出;

(二)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重庆市物联网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的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分析工作,为产业、技术以及各成员单位经营、发展提供必要决策依据;

(三)研究推动物联网及相关产业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问题,参与制定重庆市物联网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政策,提出推动物联网及相关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贯彻实施;

(四)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重庆市物联网产业示范应用工程项目、物联网产业示范基地以及重大创新技术和产品的推荐和相关评价工作;

(五)联合成员单位,共同申报、承担、参与国家、地方重大科技、产业项目;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内外研究机构、社团组织和标准化组织的联系与交往,组织成员单位考察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及时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物联网产业相关动态信息等;

(七)开展人才引进、培养服务相关工作,促进成员单位联合培养创新人才,为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八)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九)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十)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十一)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行使和履行本会会员或相应职务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物联网产业运营、研发、设计、制造、零部件供应、检测、标准制定、服务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重庆市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有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和按期缴纳会费意愿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

(一)本会邀请、自愿申请或由会员及相关单位推荐;

(二)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本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理事会报备,并予以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由本会秘书处发出正式入会通知和会员牌匾。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未经理事会讨论授权,任何会员不得擅自以本会名义举办各项活动、收取各种费用;

(七)完成本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终止

(一)本会会员可自愿退出,并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会员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形式:

(一)本会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本会设立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

(二)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出席。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单位、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制定和修订会费收取标准

(四)审议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单位代表组成。理事会总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单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集会员大会;

(四)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单位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或由本会会长根据需要召集。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届期一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总数不超过理事会总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外,还有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三)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可视需要随时开会研究决定本会工作重大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一般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特殊时可由副会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协议;

(四)指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协助会长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指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八)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处理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协调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确定产生,其任期与理事届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本会坚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缴纳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七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0.5万元;

(四)会员每年缴纳会费0.2万元。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会计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与会计分别由不同人担任。由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收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由监事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本会进行各种财务审计或资产核算。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依照《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与本会建立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和履行用工合同,并依法办理各种社团保险。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第六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2月25日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